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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研科普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基礎科學研究的若干意見》《青海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為充分發(fā)揮各類創(chuàng)新基地的科普作用,積極推進青海省科普宣傳工作,提高公眾科學文化素質(zhì),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青海省科研科普基地(以下簡稱科研科普基地)是指由政府投資建設或社會力量興辦的具有開展科學技術普及宣傳、教育功能,有條件向公眾開放的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學普及場所??蒲锌破栈乇仨氁詥挝环ㄈ嗣x申報,基地負責人為單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 青海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是全省科研科普基地的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和實施科研科普基地發(fā)展規(guī)劃,制定相關政策和規(guī)章;
(二)開展或委托第三方開展科研科普基地的申報、評審、考核、評估;
(三)指導、監(jiān)督科研科普基地的運行管理和經(jīng)費開支情況。
第四條 科研科普基地具有展示宣傳科學技術和引導群眾參與科技活動的功能,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不低于240平米的固定活動場所及基本滿足科普相關活動的設施;
(二)具有開展科學教育活動的基礎;
(三)一般情況下應常年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原則上開放時間每年應不少于60天;組織科學教育活動的次數(shù)不少于4次;
(四)有較好的研發(fā)工作基礎和研發(fā)工作業(yè)績,并已形成自主研發(fā)的可供宣傳展示的產(chǎn)品;
(五)配有專兼職科普講解員;
(六)科普管理相關規(guī)章制度規(guī)范,有科普宣傳規(guī)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且近三年內(nèi)有穩(wěn)定的科普資源(經(jīng)費)用于組織開展科普活動或科普研發(fā)。
第五條 科研科普基地的申報認定工作由省科技廳負責組織,全年申報,集中評審。
第六條 凡符合條件的均可申報,申報單位應提供以下材料一式3份:
(一)《青海省科研科普基地申報表》(見附件);
(二)申請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材料;
(三)科普管理相關規(guī)章制度;
(四)其它證明符合認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資料。
第七條 中央駐青單位、省屬單位申報材料可直接報省科技廳;各市(州)所轄單位由市(州)科技局審核后報省科技廳。
第八條 每年認定科研科普基地數(shù)量控制在申報數(shù)30%以內(nèi)。
第九條 省科技廳負責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并實地考察。對符合條件的,授予“青海省科研科普基地”稱號,并對其開展的重點科普活動給予適當經(jīng)費支持,用于科普能力提升。
第十條 科研科普基地應建立和完善運行機制??蒲锌破栈貙嵭蟹ㄈ素撠熤疲瑢ζ淇茖W普及、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學術交流、科普經(jīng)費等實行統(tǒng)一管理??蒲锌破栈匦璩闪⒐芾砦瘑T會,對科研科普基地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第十一條 科研科普基地在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的同時要加強對公眾的愛國主義教育,不得開展反科學、偽科學及封建迷信活動。積極參加每年的“科技活動周”“科技工作者日”“全國科普日”等大型科普宣傳活動,并在活動期間對公眾開放。
第十二條 科研科普基地應結合自身特點,制作科普宣傳品或科普作品,不斷加強和更新科普基礎條件建設,提高現(xiàn)有科普場館和設施的使用效率,充分發(fā)揮科研科普基地功能。
第十三條 科研科普基地每年1月30日前向省科技廳報送年度科普工作計劃和上一年度科普工作總結。省科技廳對認定的科研科普基地每2年進行一次綜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其科普活動補助支持的重要依據(jù),并作為創(chuàng)新平臺評價重要指標。
第十四條 青海省科研科普基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稱號:
1.經(jīng)考核不合格的;
2.考核期內(nèi)持續(xù)一年未能開展科普工作的;
3.出現(xiàn)有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經(jīng)指出仍不整改的;
4.發(fā)生其他有損科研科普基地榮譽的行為等。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原《青海省科研科普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青科發(fā)政〔2018〕51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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